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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甬财采〔2021〕60号

朗读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财政部门规定的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包括:仅通过供应商资格入围,未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及工作任务分配机制的,尚在入围合同有效期的采购项目;将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组织采购的,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采购项目;将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应用于政府采购采购活动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相应采购制度和规定等。

二、清理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2021年2月18日至3月15日期间,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对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采购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结果应当按规定要求填报《清理情况汇总表》,市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统计报送本级及下属预算单位的自查清理情况,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统计报送本地区自查清理情况,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填报的《清理情况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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