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24年7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69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指定的主管海关负责审核进口毛坯钻石随附的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出口毛坯钻石金伯利进程证书,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第四条 金伯利进程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第五条 进口毛坯钻石的来源国和出口毛坯钻石的目的国应当是金伯利进程成员。
金伯利进程成员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六条 进口毛坯钻石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凭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七条 海关受理申报后,在指定地点及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审核金伯利进程证书,对进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必要时,海关可以对金伯利进程证书进行成员间核对。
第八条 经审核查验,进口毛坯钻石与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一致的,海关允许进境,并向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进境确认证明;进口毛坯钻石与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经来源国指定机构同意,海关根据审核查验结果变更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允许毛坯钻石进境,并向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进境确认证明。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海关应当告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将毛坯钻石退回至来源国。海关可以根据与来源国指定机构的协商情况签发技术证书。
第九条 出口毛坯钻石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声明毛坯钻石为非冲突钻石且目的国为金伯利进程成员,并向海关如实申报。
对于声明开采自中国境内的毛坯钻石,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采矿权人出具的毛坯钻石开采证明和国内交易的相关单证。
对于声明非开采自中国境内的毛坯钻石,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进境时随附的金伯利进程证书。毛坯钻石在境内经过进一步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有关材料。
第十条 海关受理申报后,在指定地点及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审核申报信息,对出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第十一条 经审核查验,出口毛坯钻石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关签发金伯利进程证书,监督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将毛坯钻石及金伯利进程证书置于防损容器中,并告知目的国指定机构金伯利进程证书的相关信息。
出口毛坯钻石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关不予签发金伯利进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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