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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公告〔2022〕16号

2022-02-17 宁波海关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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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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