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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21〕87号

2021-11-11 宁波海关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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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9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第六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七条  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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