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企业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四、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二)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三)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
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六、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
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七、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八、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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