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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6号(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公告〔2021〕56号

2021-07-16 宁波海关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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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以原有提交证明的方式办理,或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行政相对人免予提交指定的证明,并须填写及签署告知承诺书,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告知承诺书与该业务规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情况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相对人应予配合。

本公告中“定居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第二十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第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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