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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