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海关总署于2018年4月28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9号),对机构改革所涉及的73部现行规章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集中修订规章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章修订的背景及目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同时要求“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此后,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海关总署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了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建议。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等6部法律的决定,对海关机构改革所涉及3部法律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和调整。
海关规章是海关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关的主要执法依据。在协助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推动机构改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工作的同时,海关总署自我加压,按照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的原则、要求,对现行有效的200余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对涉及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问题的73部规章决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和《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和239号)。这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建设法治政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海关总署全面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继统一管理部门、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着装标识后在统一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方面采取的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举措。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海关总署本次共修改和废止73部规章,其中整体废止两部规章,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集中发布修改决定的规章有71部。
整体废止的两部规章分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两部规章主要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海关总署已有相关规章,可以适用于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上述工作,故予以废止。
集中修改的71部规章修改和调整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实施主体
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划入海关后,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等职责由海关承担。根据上述职责调整,本次修订将有关规章中相关职责的实施主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调整为海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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