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2020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朗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0〕7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公民上学“一件事”的工作要求,保障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
(一)在高新区有户籍或房产(房产性质为住宅)的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或房产证取得时间须在2020年6月1日之前);
(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符合相关政策的优待对象。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延缓入学手续,报区教育文体局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三、报名时间
6月1日9:00—6月8日17:00
四、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1.符合我区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进入“高新区”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上传资料,选报志愿。
2.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二)上传资料
监护人根据身份类别填报的信息,分别选择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社保、亲子关系证明等入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上传,其中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不一致的,必须上传亲子关系证明(儿童出生证明),否则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
(三)志愿填报
符合我区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选报志愿时可以在公办或民办学校(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外来随迁子女( 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选报公办学校者不需要选报具体的学校,选报民办学校者最多可填 2 个志愿。第一志愿限填报名地行政区域内招生的民办学校和市本级招生的民办学校(梅墟街道、聚贤街道、新明街道可填报蓝青小学、赫德实验学校、华茂外国语学校、至诚学校,贵驷街道可填报镇海蛟川双语小学、赫威斯肯特学校),第二志愿可填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
(四)信息核验
1.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2.学校及相关部门对通过“高新区”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的信息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通过短信发送到监护人填报的手机。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区县(市)参加现场补报名。
五、录取办法
(一)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条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簿户主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但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且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其他私有住宅房。
3.适龄儿童父母双方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私有住宅房,而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按照以上顺序,当报名数未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对口服务区学校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适龄儿童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超出学额部分统筹安排入学。
(二)“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如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尚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三)有高新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内有其他私有住宅房的适龄儿童。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拥有。
3.因住宅房出售等原因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适龄儿童。
4.户籍挂靠在高新区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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