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朗读
各科(所、中心):
为切实做好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监督管理,现就分局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备案程序
(一)干部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分类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说明出国(境)时间、地点、事由、同行人员、在外天数、假期使用、出行方式、费用承担等基本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或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因私出国(境)公务员(含参公)干部、事业六级及以上干部一般一年内可出国(境)一次,一般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10 天;探亲、参加子女毕业典礼不得超过15 天,且不得超过1个国家(地区)。
(三)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批准后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出行的国家(地区)和日期。如实际出行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与审批时不一致的,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填报《回国报告表》,如实说明变动理由,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局、市局组织人事处或区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应在回国(境)后30日内按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月度报告表》。
(四)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交还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再次出国(境)是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干部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有使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干部职工本人须在手续办理完毕7 日内向分局党组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完善证件管理制度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副局长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市局组织人事处集中统一保管,其他局领导的证件由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所、中心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证件由区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其他人员(含辅岗)的证件由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二)新进人员应在报到30天内主动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办公室。办公室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已申领出国(境)证件定期进行清查,制定台账,规范管理。
(三)干部职工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的,由本人提出作废申请,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局组织人事处或区组织部审核后通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
(四)干部职工出国(境)的,应在回国(境)7日内将证件上交。
三、严肃证件管理纪律
(一)所有出国(境)证件领取都必须以审批件为依据,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领取出国(境)证件的,应拒绝发放,并及时向分局党组书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出国(境)情况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宁波国家高新区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因私回国(入境)报告表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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