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对外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对外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对外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管理,根据管委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保税政〔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因招商引资需要,以管委会及项目引进部门(含直属企业)名义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或其他形式文本(如备忘录、政策意见等),以下统称协议。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项目引进部门全权负责对外签订协议的全流程管理及跟踪落实履行情况。
(二)职能部门按照所属职能对协议的政策适用进行审核。组织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政策的审核;经济发展局负责国际贸易产业政策的审核;经济发展局和工业科技局共同负责工业科技政策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持政策和金融类金融产业政策的审核;贸易合作局负责文化产业政策的审核;市场物流局负责物流产业政策的审核;金融科技产业服务中心负责金融科技产业政策的审核。
(三)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采用“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对外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协议管理流程分为起草、审批(审核)、签订、备案和归档五个环节:
(一)起草。协议签订前,项目引进部门应当事前充分了解对方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等情况,并根据协商情况起草协议草案。
(二)审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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