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庐山花园人才公寓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宁波保税区庐山花园人才公寓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环境,加强人才住房管理,切实满足企业人才住房保障需求,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庐山花园人才公寓住房的销售和租赁管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为区内企业及企业员工(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人员和管委会直属企业员工除外),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须在区内企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上(租赁对象需满足社保在保)。
(三)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租赁对象不做要求)。
(四)以家庭为单位(含未成年子女)在海曙区、鄞州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范围内名下无住房。
第四条 经宁波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可以享受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但已享受过我区安家补助、购房补助等优惠政策者除外。
第三章 购买
第五条 根据人才公寓建设成本和财务成本,适时调整确定人才公寓销售基准价,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价。每套住房根据楼层、朝向等进行浮动,实行一房一价。每套房子限购一个车位,售完为止。
第六条 购房人员在所提供的房源和车位中选择申购,也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申购次序,高层次人才优先选购。
第七条 申购人员购房后(以不动产登记日期为准),须在区内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或累计工作满7年,所购房屋才能上市交易。未满规定年限,不得上市交易或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等;未满规定年限确实需要交易的,若市场价高于或等于原销售价时,按原销售价加实际购房年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由原销售单位回购;若市场价低于原销售价时,按市场价由原销售单位回购。房屋销售合同中注明上市转让限制规定,不动产登记证加注“本不动产为人才公寓,自登记之日起在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或累计工作满7年才能上市交易”字样。
第八条 申购程序。
(一)申请。购房员工向售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庐山花园人才公寓购房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
2.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未婚的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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