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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52月17


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

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宁波保税区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跨境贸易专用仓库管理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3〕29号)、《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主要用于龙头型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营仓库业务,自主开展理货、分拣、包装、制单、配送等仓库相关作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产权归属管委会国有企业的相关仓库。

  第三条 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的分配管理以提高仓库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对国内外优质电商入驻我区吸引力、强化与国内外大型跨境电商平台战略合作为指导思想,遵循自主申请、择优分配、考核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请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宁波保税区注册,已经获准从事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业务。

  (二)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与跨境购平台系统联网,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业务发展势头良好,提出正式申请前三个月内在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商基地销售额累计超过3000万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未来一年内销售额预计达到5亿元以上。

  (四)拥有较强的仓库运营能力和较强的资金实力。

  (五)符合海关、国检等监管部门对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有申请自营专用仓库意向的企业在电商业务正式上线运营后可向区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跨贸办”)书面提出预申请,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报告、项目运营方案计划书、近期财务报告、《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自营专用仓库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跨贸办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区要素资源配置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或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如果两家以上企业申请同一仓库的,在可供分配的仓库中进行调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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