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仓储企业:
现将《宁波保税区棉花仓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宁波保税区棉花仓储企业消防安全
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保税区棉花储存消防安全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优化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保税区棉花仓储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棉花仓储企业条件
第二条 宁波保税区经营棉花存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仓库。对于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仓库,棉花仓储区、办公及生活区应当分设。此外,库区围墙距库房不应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三)仓库管理要有健全而且执行严格的制度,消防设备设施要齐全,义务消防组织要健全并要处于实战状态,应有棉花仓库的灭火作战方案;
(四)棉花仓库应当配备温、湿度计,定时检查、记录库内温、湿度,在高温、高湿季节,须采取降温、散湿措施,保证库内温、湿度和棉花含水率不超过规定标准;
(五)单体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棉花仓库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不应安装采暖设备。
第三章 企业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条 棉花储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棉花储存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 棉花储存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棉花储存企业综合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装卸棉花的叉车工应当经专业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棉花储存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由企业自行进行储存操作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未经企业自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棉花储存企业应当进行全天24小时防火巡查,重点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加强电源、火源管理,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他易燃物品。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临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仓库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仓库内照明采用投光灯采光,不得使用行灯。
第八条 进入棉花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叉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叉车等特种设备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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