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充分发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家级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功能优势,更好地承接中国(宁波)“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做大做强汽车口岸全产业链发展,加快促进汽车口岸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汽车,是指已办结申报、缴税、放行等通关手续的平行进口汽车整车。
二、大力发展汽车整车物流
第二条 鼓励进口汽车物流产业发展。在梅山口岸年度进口汽车整车50辆及以上,通过公路运输分拨或在本地销售的,给予进口企业1000元/辆的物流补贴,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分拨的,给予进口企业1200元/辆的物流补贴。通过滚装船在梅山口岸年度进口平行进口汽车整车100辆及以上的,给予进口企业1200元/辆的物流补贴。若进口企业为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直接申领扶持;若进口企业非区内企业,需委托区内企业申领扶持。
三、做大做强汽车口岸国际贸易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整车进口贸易,做大做强口岸外贸额。进口企业,从梅山口岸进口汽车整车且纳入梅山外经贸统计口径的,年度达50辆的,按800元/辆给予扶持;年度达500辆的,按1000元/辆给予扶持;年度达2000辆的,按1200元/辆给予扶持。若进口企业为区内企业,直接申领扶持;若进口企业非区内企业,需委托区内企业申领扶持。
四、推动进口汽车供应链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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