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徐春萍(等)代表:
你们在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依法提高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比例,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权益》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05年,鹿城区进行了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妇女所占比例不高,主要原因是缺乏刚性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从法律、法规字面上看,“应当”一词表达了一种建议性的语气,法律效力不强;在措辞上,“适当名额”又留下了许多需要进一步阐释的空间,缺乏应有的“硬性”而很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必须进行直选和妇女参与政治的热情及能力等方面又处于相对弱的情况下,普遍出现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所占比例不高的情况。今后,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