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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浦街道“民安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温鹿南浦办〔2007〕88号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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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浦街道“民安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温鹿南浦办〔2007〕88号

  根据全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和区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民安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吸取近期区内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减少南浦辖区火灾隐患存量,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底,在南浦街道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名为“民安工程”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排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社区、村、辖区职能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排查,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改善各类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认真夯实消防工作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建立火灾隐患直报系统,摸清隐患存量并掌握动态变化。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对区域性的、集中性的隐患,逐一实施攻坚,切实减少危害,其中:

  1.至2008年底,现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进行就地改造;

  2.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整体合格率稳定在80%以上,其中群租型居住出租房基本达到《鹿城区群租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区政府第18号令)要求;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日常管理维护到位。

  (三)有效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努力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氛围浓厚,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得到加强。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所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重点是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的“三合一”及沿街住人商铺。

  (二)所有居住出租房,重点是群租型居住出租房。

  (三)所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是营业性场所、各类宿舍。

  四、组织领导

  成立南浦街道“民安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谢云周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林明武、组宣委员张鹏程、派出所所长温剑峰任副组长,郑善景、廖晓影、胡滨、李小晶、陈丽丽、邢海岚、李靖、毛进敏、陈志武、王亚克、陈渊、余立、胡晓雅任成员,负责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治办,廖晓影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五、步骤和措施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1.制定方案。街道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分析现状,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2.动员部署。分层分类召开相关单位和各整治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会议,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3.开展宣传。结合“11.9”消防宣传周,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介、标语横幅、宣传资料、公开举报途径等各种方式,使所有排查整治对象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积极配合;使全社会广为周知,群众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4.举行培训。对排查整治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员专职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排查整治对象单位的责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1.包干摸底。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线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社区、村为单位,分片划区,实行网格式排查,并包干落实到人,做到不漏一家一户。

  2.建册登记。建立区域和分类排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和更新数据,确保数据准、新、真。

  3.落实责任。在全面掌握底数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可操作性的整治进度表,落实区域和分类专项整治责任人,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超限应采取的强制措施,确保达到整治目标。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1.单位自改。各存在火灾隐患的整治对象对照有关消防要求和标准进行自查自改,街道“民安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检查人员定时予以指导和督促。

  2.责令整改。检查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整治对象的自改工作进行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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