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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浦街道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温鹿南浦办〔2007〕32号
为认真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07〕86号)精神,按监鹿城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开展居住出租房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低劣消防产品,推进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着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