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加强炉、窑、灶整治工作的通告
温鹿政告〔2003〕1号
为了有效改善鹿城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2005年温州市区大气环境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强炉、窑、灶整治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东瓯大桥、翠微大道以东鹿城区域内禁止使用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已设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使用1.0蒸吨/时以上(包括1.0蒸吨/时)燃煤锅炉的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必须自行整改,保证达标排放;使用重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等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整改,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