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鹿教〔2006〕16号
2006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学区教办,各小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现结合实际,就2006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小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各校成立小学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招生对象
今年招收200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下列各类适龄儿童入学:
1、鹿城区常住户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系鹿城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市政府引进高级人才;
3、父母系在鹿城区合法出国并有足够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
4、除以上三类对象以外,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鹿城区借读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原则
人户结合、相对就近入学、统筹安排。
1、户籍在鹿城区,其父母的房产权证地点与户籍地址相一致(含产权持证人系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儿童及父母在上述产权地长期居住,经查实又确无其它住房)的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施教区由学校负责做好报名入学等工作。
2、户籍在市区,但户籍和住址不一致的,以适龄儿童父母产权 (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产权) 为依据,由产权所在地施教学校负责做好报名入学工作。
3、户籍在市区,但儿童父母不具备有效房产证明的(称无房户)或2006年4月30日之后领取产权证的,由区教育局小学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入学。
4、非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可自行到附近学校申请借读,也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借读。
5、下列产权证不能作就近入学报名依据:
(1)儿童父母另有房产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产权证;
(2)营业房的产权证;
(3)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领取时间未满三年的产权证(包括新购、析产、继承等);
(4)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产权证。
四、时间安排
1、4月18日,各校张贴招生通告。
2、4月22日、23日,适龄儿童监护人到学校或区教育局小学招生办公室报名登记;4月29日、30日为各校补报时间。
3、5月8日前各校将报名的学生人数和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招生办。
4、7月份,区教育局招生办对拆迁户子女和个别报名对象进行统筹安排。
五、报名要求
(一)下列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本辖区施教学校报名并领取“新生报名登记卡”。
1、鹿城区常住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及儿童免疫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2、华侨、华人子女:持父母原籍户口证明、鹿城区侨办证明、现委托监护人手续、儿童本人的护照、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父母原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报名;
3、因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而户口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凭区级民政、计生、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及免疫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现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施教学校报名。
(二)下列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区教育局报名处报名并领取“新生报名登记卡”,经核查后作统筹安排;
1、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无房户适龄儿童:持户口簿、儿童免疫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2、鹿城区域内无鹿城区户籍或房产的现役军人、市政府引进人才的子女:持父母单位有效证明(含市人事部门证明)、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免疫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