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蒲鞋市街道全面开展社区禁毒试点工作
日前,作为我区唯一一个社区禁毒试点工作单位,蒲鞋市街道结合街道实际,全面开展社区禁毒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社区戒毒试点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综合矫治、全程康复、依法管理的方针,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通过社会宣传,引导更多的人形成对毒品的正确认识,尽量消除对吸毒人员的歧视,动员更多的社会成员主动参与到禁毒行动中来,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救助氛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街道禁毒工作实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和机制,重点解决组织人员及经费保障;社区戒毒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戒毒人员如何在社区戒毒期间进行生理脱毒,禁毒专管员如何开展工作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5日一2月20日)
加强对《禁毒法》的宣传工作,着重宣传《禁毒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目的以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基本方法等,要召开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试点工作,利用横幅、标语、宣传牌、宣传栏等媒介,采取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上街咨询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辖区居民关注《禁毒法》、学习《禁毒法》、遵守《禁毒法》,提高《禁毒法》的社会知晓率,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提高广大居民对毒品的自觉抵御能力,动员、吸收禁毒志愿者主动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
(二)排查摸底阶段(2月21目一2月29日)
全面发动,精密布置,扎实开展一次社会面上大排查,摸清本辖区隐性吸毒人员情况,争取排查出一批隐性吸毒人员,对本辖区的在册250多名实有吸毒人员普遍进行“三个一”活动,即:一次排摸吸毒人员现状及家庭状况;一次帮教尿检谈心;一次宣传动员参加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及时发现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一4月20日)
按照排查情况,对照《禁毒法》相关规定,分层次、全面开展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
1、对户籍在蒲鞋市辖区的如下吸毒成瘾人员,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初次被公安机关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家庭帮教条件的;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或在校学生,具备帮教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查获吸毒的;六十周岁以上的;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2、对强戒、劳教出所吸毒人员;目前正在实行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初次查获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经蒲鞋市街道社区戒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社区康复。
3、不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除吸食毒品以外)1次的,实行口头警告;2次的,实行书面警告;3次的,报公安机关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4、鼓励吸食阿片类成瘾者自愿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康复治疗,重点针对复吸毒成瘾出所人员。对在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期间,第一次发现有吸食毒品的,可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有吸食毒品的,一律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但治疗时间不到一个月的除外。
(四)建章立制阶段(4月21日一4月30日)
通过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建立社区戒毒的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管理模式及管理制度,落实组织、人员、机构保障,设立戒毒人员生理脱毒、外来吸毒人员戒毒方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和认定条件,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模式。
四、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
1、确定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对象
(1)试点期间全区范围内初次查获的,户籍在蒲鞋市街道的、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成瘾人员。
(2)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吸毒成瘾人员。
(3)其他不适宜强制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4)试点期间全区范围内初次查获的,户籍在蒲鞋市街道的、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
(5)试点期间蒲鞋市派出所初次查获的非鹿城籍的、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
(6)蒲鞋市街道正在帮教的,愿意参加试点工作的2007年以来劳动教养、劳改、强制戒毒出所人员。
(7)户籍在蒲鞋市的、正在帮教的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在服人员。
2、对初次被查处的吸毒成瘾人员,首先批准执行强制戒毒15天,再由公安机关批准落实限期戒毒,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蒲鞋市街道社区戒毒领导机构接到接收社区戒毒人员通知后要及时成立该对象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指定责任人。并在被监护对象治安拘留出所前到拘留关押场所接茬、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保证书,落实相关的社区戒毒措施。
3、特殊原因不适宜作治安拘留处罚的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
由办案单位将社区戒毒人员送至蒲鞋市,办好交接手续,由蒲鞋市、
蒲鞋市派出所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4、蒲鞋市街道联系好定点的戒毒医疗单位,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
戒毒治疗目服务。
5、社区戒毒谈心(书面记录存档),由禁毒专管员执行;社区戒毒尿检有尿检资格的禁毒办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执行。
6、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批准视情节采取限制其活动范围、变更管理等级、责令到指定场所接受教育等监护措施;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社区戒毒监护小组要及时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分局)报告,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原办案单位)申报撤销社区戒毒(限期戒毒),给予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
7、符合社区康复要求的吸毒人员,经街道社区戒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在15日内到街道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到,社区监护小组与吸毒人员及其亲属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后,正式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工作。
(二)管理制度
1、对列入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实行如下管理制度:
(1)第一年:
第1个月实行2天1次的帮教谈心、1个月不少于4次的不定期尿检;
第2-3个月实行每周1次的帮教谈心、每半月1次的不定期尿检;
第4-6个月实行每半月1次的帮教谈心、每月1次的不定期尿检;
第7-12个月实行每月1次的帮教谈心、每2月1次的不定期尿检;
(2)第二年,实行每2月1次的帮教谈心、每季1次的不定期尿检;
(3)第三年,实行每季1次的帮教谈心、每半年1次的不定期尿检。
2、对列入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实行如下管理制度:
(1)第一年,实行每2月1次的帮教谈心及不定期尿检;
(2)第二年,实行每3月1次的帮教谈心及不定期尿检;
(3)第三年,实行每半年1次的帮教谈心及不定期尿检。
3、请销假制度
对外出的已列入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
外出温州市区的,报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批准;外出温州市的,报蒲鞋市街道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批准。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外出回来2天内要报告社区戒毒监护小组销假。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社区戒毒试点工作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禁毒法》的正式实施提供探索和借鉴,其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禁毒工作的成效巩固和长远发展。要充分认识社区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禁毒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下决心抓好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确保社区戒毒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街道成立社区戒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的试点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内设七个工作组:打击处理组、监护管理组、生理脱瘾组、教育辅导组、安置帮教组、培训就业指导组、帮扶救助组。在锦园社区设立蒲鞋市街道社区戒毒(康复)中心。中心内设帮教尿检站、康复站、医疗站等,按照每5 O名实有吸毒成瘾人员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管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专管员,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同时设立由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禁毒专管员(或志愿者)及吸毒人员亲属组成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对女性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为女性。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街道各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在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审批和定期检测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规定的社区戒毒协议的依法处理。卫生院负责指定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护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司法所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街道政务科负责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街道劳保所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并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文化站、团委、妇联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加强对《禁毒法》、毒品预防知识等内容的宣传,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