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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温鹿政发〔2007〕1号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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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温鹿政发〔2007〕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闲置土地管理,遏制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有序流转,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闲置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区作为中心城区,土地供需矛盾尤为突出。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既是我区区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我区开展了工业园区的全面清理工作,取得了土地清理整顿的初步成效,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是我区土地闲置问题仍比较突出,个别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置之不用,浪费了土地资源,背离了土地利用的基本要求。因此,盘活土地存量,珍惜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加强闲置土地管理,已是我区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做好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我区闲置土地管理的范围、工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我区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和区级企、事业单位用地。

      (二)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或约定的动工期限闲置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闲置土地不满1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规定使用土地;

      2.闲置土地满1年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出让地价金额的2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每平方米按10-20元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者不按规定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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