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有效应急处置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疫情传播扩
散,特制定《温州市鹿城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抄 送:市卫生局、区委办、区府办、区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施艾珠副区长
温州市鹿城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
处置预案(试行)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我市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防治工作中提供指导意见,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治机构与职责
(一) 区卫生局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领导防治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及时正确地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预防控制
对策和措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事件的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确定专门收治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负责技术力量统一调配,保证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有关领导和专家直接参与事发地临时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疾控组、临床组和综合后勤宣传组,各组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别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1、专家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组由卫生管理、预防医学、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员的初筛会诊,重症病员的会诊并参与、指导救治;防病工作的技术指导、咨询和相关的科学研究;受领导小组委派,直接参加现场救护与防病工作。各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建立专门工作小组和专家小组。
2、疾控组:一旦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在领导小组指挥下,统一调控疾病预防专业人员,现场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项防病措施的落实。
3、临床组:协调全区临床治疗工作,调配技术力量,指导各哨点医院开展呼吸首或发热门诊工作。
4、督查后勤保障、宣传组:负责纪律检查、经费落实、车辆调控、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和信息宣传工作。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亦应建立三个梯队机动队,在当地政府领导、上级防治机构指导下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防治计划,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二、报告与响应
(一)病员分类:将具备相关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的病员分为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和留观病例三类。
1、疑似、临床诊断病例诊断按《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标准;
2、对尚不符合上述两类情形,但具备《标准》中2+4或2+4+5条,不能排除其他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病患者可列为留观病例。
(二)监测与侦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系统收集与分析本地和周边地区的疫情,根据需要,必要时可在当地县以上医疗机构建立针对本病的监测报告系统,保证能够及时获得识别非典型肺炎。
1、监控对象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和我市实际情况,下列四类人群列为医学监控对象:
(1)发病前2周曾密切接触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有明显传染给他人的证据者;
(2)近2周内曾生活在流行区或发病前2周到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者;
(3)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肺部影象学检查均符合非典型肺炎标准,且抗生素治疗无明显效果者;
(4)近2周内,在一个社区中出现一批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病例分布具有家庭或单位的集聚性。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以上监控对象时,应在6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做好医疗救护、医院消毒隔离和转诊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评价与侦查,进行采样和实验室相关检测,并迅速开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三)报告责任人与报告程序
1、报告责任人
实行报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临床经治医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法定报告人。不报、迟报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2、报告程序
法定报告人发现可疑疫情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填写《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一览表》。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现场调查和采取措施情况,及时做出进程报告;疫情紧急或严重应按上级指示,增加报告次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处理结束后1周内,卫生部门要做出结案报告,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响应责任部门与时限
1、响应责任部门
事发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示成立的专家组、疾控组、临床组和督查后勤防保宣传组是在区级现场处置的责任人,各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是实施现场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2、响应时限
出现临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必须2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调查,6小时内作出初步结论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区领导小组意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应急调查处理小组,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治工作,同时报告同级政府。经治临床医生负责病人流调工作,疾控、卫生院防保人员负责密切接触者的流调及消杀、预防指导工作。
(五)疫情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部要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要求执行。
1、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管理
(1)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应立即按甲类传染病报告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迅速报告,落实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