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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OO七年度鹿城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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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工商[2008]32 号

关于开展二OO七年度鹿城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的通知

各工商所、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区企业信用建设,发扬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批转同意,开展二○○七年度鹿城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7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续展)工作,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信用软件测评,审查考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等方法进行认定。认定工作从2008年3月份开始至6月份结束。

一、认定范围

1、鹿城区范围内依法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年以上,并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的企业。

2、2005年6月被鹿城工商分局认定的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续展认定;未申请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2005年6月认定的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见附件)。

3、在订单农业工作中成效显著、合同信用优良的涉农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认定考核标准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1、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等相关人员熟知合同法律法规知识,能够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2、企业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传递、运行及反馈,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担保,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保管使用,合同台帐设立、登记及统计分析,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3、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企业订立的合同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3、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权委托书。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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