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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工商[2007]29 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理申诉案件(快速调解)规定》的通知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理申诉案件(快速调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快速调解书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申诉 办理 规定 印发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消保处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4日印发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办理申诉案件(快速调解)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12315便民功能,规范办案程序,更快、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打造12315一流品牌,为红盾添彩,为发展助力,根据有关消费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办案程序
第一条 受理。12315指挥中心、消费者委员会、各工商所可以直接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2315中心可以将自己受理的案件分流到各工商所,也可以移交给巡查大队或消费者委员会;上一级12315中心交办的案件由本级指挥中心负责分流处理。
第二条 调查。经办单位指定经办人员,对申诉方的申诉、被申诉方的答辩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条 调解。经办人员根据事实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经办人的主持下,各方就自己权利主张进行协商。调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调解。在当事人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调解。
(二)现场调解。现场申诉的案件,可以现场就地调解。
(三)独任调解。对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纠纷,可以由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独任调解。
(四)一般调解。对快速调解不成的,依法进入一般程序,继续进行调解。
第四条 执行。当事双方依照调解协议(调解结果)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对采用电话调解的案件,经办单位要及时监督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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