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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解答
问:土地登记有哪些程序?
答:土地登记包括确认使用权、设定、变更、注销、更正等类型,不同种类的土地登记程序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审查—→受理—→调查—→公告—→登记—→发证。
问: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是否一定要公告?
答:必须进行公告。《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地籍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因此,只要是办理土地登记,都必须履行公告这一程序。
问:土地登记公告以谁的名义发布?
答: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同上),进行土地登记公告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因此,不能以申请人的名义发布土地登记公告。
问:土地登记公告的费用由谁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