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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科[2006]38号关于申报2006年度鹿城区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06年度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根据《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2005年以来完成并已经鉴定、评审(验收)项目,可申请2006年区科技进步奖。

  1.开发、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其重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本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推广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重大生产技术改革、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经验收,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耗、挖掘生产潜力、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4.技术发明创造已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及信息工作等有重要创新,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6.软科学研究有新思路、新突破,经实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7.其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科技进步奖。

  1.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2.未经过验证、鉴定、验收、实施或推广应用而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

  3.本区单位或公民完成或参与完成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在本区投产或推广应用的;

  4.国家有特殊规定而未获准生产或推广应用的;

  5.非本区单位参与完成或由本区单位与非本区单位共同完成的,并在本区以外已申报同级科技进步奖的;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

  二、 申报材料:

  (一)申报区科技进步奖应具备以下材料

材料名称

份数

说    明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10

        统一使用省科技厅2000版本,一律打印。(可向区科技   局索取)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1

        由财税部门出具(原件)

  项目应用、投产证明

1

        由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

  鉴定、评审(验收)许可证 

1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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