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06年度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根据《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2005年以来完成并已经鉴定、评审(验收)项目,可申请2006年区科技进步奖。
1.开发、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其重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本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推广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重大生产技术改革、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经验收,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耗、挖掘生产潜力、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4.技术发明创造已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及信息工作等有重要创新,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6.软科学研究有新思路、新突破,经实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7.其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科技进步奖。
1.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2.未经过验证、鉴定、验收、实施或推广应用而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
3.本区单位或公民完成或参与完成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在本区投产或推广应用的;
4.国家有特殊规定而未获准生产或推广应用的;
5.非本区单位参与完成或由本区单位与非本区单位共同完成的,并在本区以外已申报同级科技进步奖的;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
二、 申报材料:
(一)申报区科技进步奖应具备以下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说 明 |
|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 10 | 统一使用省科技厅2000版本,一律打印。(可向区科技 局索取) |
|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 1 | 由财税部门出具(原件) |
| 项目应用、投产证明 | 1 | 由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 |
| 鉴定、评审(验收)许可证 | 1 | (复印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鹿城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uchengqu/20210529/11452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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