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政务科、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财政办:
根据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二、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农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1200元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五、调整时间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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