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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政务科,城(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提高百岁老人的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老龄委、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02]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户口在本区年满10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100元增加到2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人年满100周岁当月起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下个月止。
二、以上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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