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广办〔2008〕1号
关于解除郑雯翔同志聘用合同的通知
郑雯翔,女,汉族,籍贯温州,1972年8月出生,学历高中,1990年10月参加工作,1997年9月调入广化工业公司,2005年10月转为广化街道计生专职合同制职工。
2007年2月25日郑雯翔同志因私出国,经单位同意,办理了6个月的请假手续,请假时间截止到8月24日。假期期满后,郑雯翔同志至今未能正常上班。
根据浙政办发〔2004〕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精神,按照该《细则》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第二项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鉴于该同志的实际情况,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解除与郑雯翔同志的聘用合同关系。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抄:区人事劳动局、区社保分局、区公积金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