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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浦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道
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鹿南浦办〔2008〕69号
各社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06〕47号)和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提高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南浦街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三网”建设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手段、增强综合监管能力为保障,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辖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安全消费,不断推进城乡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与具体指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使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好转,以监管责任网、现代流通网、群众监督网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健康消费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具体指标:
1.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食品药品中毒事故,杜绝IV级以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和培育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数量增加,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
3.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100%;配合推进食品生产企业QS取证工作;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率按要求完成。
4.在地学校示范店覆盖面达到100%,其中食品配送率达到90%以上。
5.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和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100人以上就餐的集体食堂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6.建立主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7.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分别达到鹿城区“放心药店”、鹿城区医疗器械“质量诚信企业”和“规范化药房”的标准。
8.做好“多员合一”整合工作。
9.宣传资料入户率100%,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知晓率90%以上。
四、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一)组织管理
1.将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列入街道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街道主要领导每季度研究、部署、督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问题。街道所属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建立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街道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街道重点工作之一,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分解到相关科室。
4.制定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并上墙公布。同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督查巡查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等各类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日常监管有记录,各类台帐齐全,有专人保管。建立主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5.街道应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社区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每年不少于1000元。
6.做好公共安全协管员“多员合一”整合工作。对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质量协管员、消费维权监督员、生产安全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等进行整合,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
7.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活动,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1.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消除食品生产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2.街道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食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3.认真组织开展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小作坊监管覆盖面达到100%,有效遏制无证照生产加工现象;开展食品专项检查。
4.辖区内应取证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取证率达50%。
5.建立主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6.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实施进货验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产品出厂进行质量检验;出厂销售食品应进行预包装或其他形式的包装,标签标识合法;企业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
(协助责任单位:区卫生局、质监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
(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