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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浦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鹿南浦办〔2008〕69号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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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浦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道

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鹿南浦办〔2008〕69号

各社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06〕47号)和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提高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南浦街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三网”建设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手段、增强综合监管能力为保障,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辖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安全消费,不断推进城乡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与具体指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使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好转,以监管责任网、现代流通网、群众监督网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和健康消费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具体指标:

  1.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食品药品中毒事故,杜绝IV级以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和培育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数量增加,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

  3.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100%;配合推进食品生产企业QS取证工作;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率按要求完成。

  4.在地学校示范店覆盖面达到100%,其中食品配送率达到90%以上。

  5.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和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100人以上就餐的集体食堂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6.建立主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7.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分别达到鹿城区“放心药店”、鹿城区医疗器械“质量诚信企业”和“规范化药房”的标准。

  8.做好“多员合一”整合工作。

  9.宣传资料入户率100%,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知晓率90%以上。

  四、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一)组织管理

  1.将食品药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列入街道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街道主要领导每季度研究、部署、督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问题。街道所属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建立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街道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街道重点工作之一,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分解到相关科室。

  4.制定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并上墙公布。同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督查巡查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等各类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日常监管有记录,各类台帐齐全,有专人保管。建立主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5.街道应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社区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每年不少于1000元。

  6.做好公共安全协管员“多员合一”整合工作。对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质量协管员、消费维权监督员、生产安全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等进行整合,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

  7.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活动,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1.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消除食品生产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2.街道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食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3.认真组织开展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小作坊监管覆盖面达到100%,有效遏制无证照生产加工现象;开展食品专项检查。

  4.辖区内应取证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取证率达50%。

  5.建立主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6.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实施进货验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产品出厂进行质量检验;出厂销售食品应进行预包装或其他形式的包装,标签标识合法;企业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

  (协助责任单位:区卫生局、质监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

  (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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