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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保障信息系统规范、安全、有序运行,我局根据《浙江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和《浙江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和要求,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抄  送:温州市卫生局,区委办,区府办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一、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管理数据中心机房网络设备,保障网络运行正常,保障应用系统运行正常,保障数据安全、有效。负责区卫生信息网站的建设,协调区属医疗卫生单位网站建设。

  二、区属医疗卫生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要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员,要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并接受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备案,提供需求报告、项目清单、预算等资料。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四、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承担卫生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

  五、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根据标准化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统一的信息标准和规范。

  六、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性能指标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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