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行风 监督员 工作办法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监察室,鹿城区纪委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切实让行风监督员更好发挥作用,推动全局行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风监督员选聘的范围。行风监督员从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
二、聘任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在65岁以下;热爱监察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刚正不阿;熟悉和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关心工商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广泛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治理论水平。
三、聘任的程序。在本人自愿、单位同意或多方推荐、本人填写登记表格基础上,经分局行风评议领导小组批准。聘用后,登记造册,颁发聘书和工作证。聘任期一般为2年,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聘。聘任监督员人员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报市局监察室备案。监督员因身体原因不能或不适应继续履行职责时,经协商可以提前解除聘任。
四、监督的范围。行风监督员对分局机关及下属各工商所、区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协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行风工作情况可进行全面监督。
五、监督的职责。及时反映分局机关及下属各工商所、区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协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受分局委托,专题调查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邀参加分局组织的政风行风方面检查活动;监督分局机关及下属各工商所、区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协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行风建设方面的其他事项。
六、监督的基本权利。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咨询;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风建设工作会议;调查了解行风建设方面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行风建设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参与工商执法监督。
七、监督的方式。定期听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风方面情况的汇报;收集监管服务对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质量、廉洁执法等情况;向受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行风建设问题和提出建议。
八、监督的程序。行风监督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行风监督员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问题处理不当,可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
九、分局纪委和各科(室、大队)、工商所、协(委)会、中心要认真配合和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一)确保与行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调查活动;
(三)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交流、反馈情况;
(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并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五)做好行风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六)为行风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七)加强与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其支持,为行风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十、分局各单位及其人员应自觉接受行风监督员的监督,认真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行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行风监督员提出的合理建议要扎实进行整改。分局监察室应对行风监督员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分局党委和市局监察室汇报,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十一、工商(含民个协会、消委、中心)人员违反《办法》的,由分局纪委、监察室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分局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