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公〔2008〕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违法犯罪嫌疑人、罪犯立功证明,明确职责,防止立功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立功证明案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温州市局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检举立功线索的受理、传递、查证和认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温公通〔2003〕122号)、《温州市局关于加强打击吸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温公通〔2003〕14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检举毒品案件的暂行规定》(温公通〔2005〕390号)等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办理立功证明有关的受理、传递、查证、呈报、审核、审批等环节的执法人员及其单位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互相监督。
第二章 线索受理
第四条 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提供检举线索,要求立功的,由最先接到线索的单位受理。受理单位应确定民警及时对检举人制作笔录,并填写《检举线索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受理民警要严格审查线索来源渠道,并在对检举人受理线索的笔录中予以载明。如发现有“买卖立功,转嫁立功”等不正常迹象的,应当向检举人说明政策,告知其如属“买卖立功,转嫁立功”,该线索即使查证属实,亦将不作认定立功。并可对其举报情况视情作出处理。
第五条 受理单位领导应根据线索的价值、案件管辖等情况,在三日内分别作出无价值不予查证、自行查证或传递到其他单位查证决定。自行查证的,单位领导在《检举线索登记表》上确定主办人和协办人。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初查工作。
第六条 对于受理的检举立功线索,受理单位应及时逐条登记于《检举线索登记薄》。《检举线索登记薄》和《检举线索登记表》由受理单位确定专人保管,注意保密。
第七条 监管场所受理检举立功线索时制作和填写《检举线索登记表》和《线索传递单》,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章 线索传递
第八条 受理单位根据检举线索能迅速查清事实作出处理的,可由该受理单位查证。其余线索原则上传递到侦办被检举人案件的单位,被检举人尚未被立案侦查的,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办案单位。监管场所受理的毒品犯罪线索,初审后,将具备可查性的线索传递到禁毒大队安排查证。
第九条 本分局之间传递线索,直接由受理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收到传递线索的单位认为不应当由本单位查证的,应自行与受理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局领导指定。
传递外地公安机关查证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侦办被检举人案件的单位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本区,但最初受理线索的单位要求自行查证的,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十条 线索传递给其他单位查证的,原受理单位应填写《线索传递单》,复制《检举线索登记表》。《检举线索登记表》复制件和《线索传递单》存档联由受理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 线索传递时应当同时移交《检举线索登记表》、《线索传递单》(传递联、反馈联)和检举人的笔录,以及初查中形成的材料,并在《检举线索移交登记簿》上做好移交签收手续,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查证的,可以先传真相关材料,再补办移交签收手续。
第四章 线索查证
第十二条 查证单位收到传递线索及相关材料,由单位领导确定查证该线索主办人和协办人,并在《检举线索登记表》备注栏注明。在本单位的《检举线索登记薄》上作好相应的记录,专人保管,注意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