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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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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鹿编办〔2008〕3号

                                    温州市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区各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编办〔2008〕81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08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意义

  对已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和《细则》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对事业单位登记后进行跟踪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的程序和办法

  (一)2008年度年检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细则》及本《通知》和年度报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填写年度报告书后,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下列材料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2)单位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3)加盖单位公章的2008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情况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对已经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需提供会计核算中心加盖公章的收支情况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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