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环发〔2009〕5号
各辐射工作单位:
为了加强辐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原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市环保局的部署,相关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做好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辐射工作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完成年度评估报告的编写。
二、年度安全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见附件)。
三、年度安全评估的时间要求:评估材料一式三份,2月20日前上报区环保局二份,各辐射工作单位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附件: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