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省局、市局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应对工商事业“转型创新、服务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省局《关于规范工商行政执法办案行为的十条意见》文件精神和分局工作实际,制定《科、所、责任区三级联动执法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温鹿工商[2008]50号文件予以废止。
附:特殊执法检查审批表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联动 执法 制度 通知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6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科、所、责任区
三级联动执法制度
第一章 科所联动执法制度
第一条 经检科(队)负责对基层工商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包括下基层协助工商所掌握、分析辖区违法动态、执法环境,组织案件沙龙、业务知识学习更新培训、经检人才库人员特训等。
第二条 经检科(队)查办的案件,视情可以移交属地工商所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工商所办理,扣留款(罚没款)计入经办单位。
第三条 经检科(队)在查处大案要案需要工商所执法人员协助时,被指定工商所应服从部署、指挥,经检科(队)根据案件查处实际情况将相应扣留款(罚没款)计入经办单位。
第四条 经检科(队)查处系列案件、连环案件时,多个工商所参与办理的,经检科(队)负责协调部署并将工商所经办案件的扣留款(罚没款)计入经办单位。
第五条 基层工商所查处案件遇到疑难、重大问题需要经检科(队)帮助指导或者执法人员支援时,经检科(队)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供帮助指导和支援。
第六条 基层工商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经检科(队)提供办公场所时,经检科(队)应给予安排。
第七条 基层工商所经办的案件涉及移送有关部门的,由经检科统一办理并报局长批准。
第二章 所所交叉执法制度
第八条 基层工商所根据举报或者调查摸底明确掌握违法行为的,可以在鹿城区范围内跨越辖区进行执法检查,但事先必须将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原因按照统一格式的《特殊执法检查审批表》报经检科(队)、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事发突然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后补办书面报告;经检科(队)接到工商所书面(口头)报告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暂缓执行、移交执行、同意执行等处理决定。
第九条 基层工商所不得跨越辖区进行地毯式执法检查,上级布置的除外。
第十条 基层工商所经批准跨越辖区进行执法检查需要属地工商所配合的,属地工商所应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基层工商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因回避原因或者发现本所不适宜继续经办该案件,可以报告经检科(队),由经检科(队)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它工商所或者经检科(队)经办。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基层工商所可以自行联合执法检查,扣留款(罚没款)归属由联办单位协商决定或者由经检科(队)指定归属,联合执法检查事先必须填写《特殊执法检查审批表》报经检科(队)审批,经检科(队)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协调指挥。
第十三条 基层工商所对各级重点企业、功勋企业、和谐企业或者涉外企业等进行执法检查前,必须填写《特殊执法检查审批表》报经检科(队),由经检科(队)报告局长、并经局长同意方可进行;事发突然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经检科(队)并征得同意后补办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基层工商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即时报告局长备案。
第十五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案件经办单位对扣留款(或直罚款)少于万元(不包括本数)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下同)结案上报法规科,对扣留款(或直罚款)为万元(包括本数)以上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上报法规科。案件经办单位不得无故申请延长案件办理时间。在案件延长办理时间内无补充新的证据材料视为无故延长案件办理时间。
第十六条 基层工商所在办理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事前必须得书面审批同意。科长审批实行AB岗制度,局长审批由AB岗分管局长审批,AB岗分管局长不在岗时由局长审批。
第三章 责任区协同执法制度
第十七条 工商所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入选各级经检人才库的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工商所责任人业务知识学习更新并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第十九条 在执法检查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责任人互为正副岗,即在经办案件时,本区责任人为案件主办人,其它区责任人为案件协办人。
第二十条 责任人在执法检查时,可以直接通知相关副岗责任人协同执法检查,也可以报告所长指派人员协同执法检查,副岗责任人或被指派人员必须协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因回避原因或者发现本人不适宜继续经办该案件,可以报告所长决定经办人。
第四章 所长办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商所所长每年至少主办二个大案,副所长每年至少主办四个大案。
第二十三条 副所长主办案件由所长审批,所长主办案件由科室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列入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违反本制度规定,依照分局有关制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