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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届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活动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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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鹿工商[2009]23 号

各工商所、区各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品牌强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区各行业的品牌发展步伐,根据《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三届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选的鹿城区名牌商标包括鹿城区域范围各类行业。
        二、评选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使用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二年以上并继续有效的;从其他企业转让的商标,须连续使用二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
       (三)商标所有人名称、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及商品必须与《商标注册证》登记内容相符合;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五)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年收入、净利润、税收以及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区同类企业中领先(即大宗产品年产值低不于1000万元,传统品牌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副食品加工业等年产值不低于500万元,农产品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
       (六)注重品牌经营,在市民心目中有较高的信誉度、认知度。
        三、申请程序
        申请认定鹿城名牌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参加认定鹿城名牌商标报告(包括: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情况;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打假维权、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等情况;申请理由等)、第三届鹿城区名牌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印章),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5×4cm一式四份)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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