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乡镇)司法所、调解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温州市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中调协[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并将活动的开展情况于6月22日前报局基层科。
传真:88851483 邮箱:lchsfjjck@163.com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中华全国人民调员协会
中调协[2009]4号
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基层处,各省组人民调解员协会:
1989年6月17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作为人民调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实施20年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日益显著的作用。为更好地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彰显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司法部基层司与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研究,决定在《条例》颁布20周年之际,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咨询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活动。现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活动的宗旨和目的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以纪念《条例》发布实施20周年为契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服从、关注民生为宗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和优势,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并通过调解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通过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预防和化解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为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大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通过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展示新时期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新风貌。
二、专项活动的时间安排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全国统一安排在2009年6月17日进行。
三、专项活动的组织
专项活动由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员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各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部署本地区活动的方案,组织、指挥、协调专项活动的开展,总结活动情况。
四、专项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专项活动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解答法律咨询、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主要形式,或根据当地实际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