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转发省法制办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浙府法发〔2009〕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浙江省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浙江省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2.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主要目的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处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减少因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的行政争议;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执法程序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原则
(一)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既要评查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又要评查行政处罚行为实体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实体公正,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二)集中评查与日常自查结合原则。既要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中评查,又要侧重行政执法机关经常性的自查自评,通过案卷评查、点评、交流,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整改提高、注重实效原则。要针对行政处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适用法律的水平和办案的能力,确保行政管理行为合法、高效。
三、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范围及方式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本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参照《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采取自查、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四、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活动从2009年7月份开始,10月份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7月)。7月下旬,从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1名人员,组成7个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小组,由省法制办对参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后参加评查。
(二)自查阶段(8月)。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组成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自查报告要实事求是地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总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举行听证案件数,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数,本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作出说明, 并附上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本部门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报送目录的同时请一并报送案卷总数和联系人、联系电话。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在规定时间内无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的,应报送书面说明,详细说明本部门未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对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由承办部门组织自查。
(三)检查阶段(9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查结束后,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省法制办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检查和抽查应当有检查或抽查记录,记录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议打分,并逐卷作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
(四)总结阶段(10月)。省法制办根据各小组的检查情况,对评查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并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五、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是我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为保证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评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要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作为一项内部监督形式固定下来。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本地区的案卷自查、评查工作,重点督促整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新思路、新形式、新方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效应,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优秀案卷,要及时总结、交流和表彰;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案卷质量差、办案水平低的单位,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三)省级有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本系统内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把案卷评查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在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和评查标准。各地、各部门对案卷评查工作及评查标准如有意见和建议,请直接向省法制办书面反馈。
附件2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 序 号 | 评 查 类 别 | 评 查 项 目 | 分 值 |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 评 分 细 则 | 备 注 |
| 一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 主体 部分 | 10 |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与其职权不符的对外执法文书的,扣100分。 | |
| 事实 部分 | 10 |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 |||
| 一︵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 续 ︶ | 证据 部分 | 10 |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 1.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扣100分。 | |
| 说理 部分 | 10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 1.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而未作阐述的,扣6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3分。 | |||
| 适用 法律 依据 部分 | 10 |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 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无法律依据的,扣100分。 | |||
| 一︵ 一︵ 一︵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 续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 续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 续 ︶ |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续)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续) | 30 |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没收非法财物的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3)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4)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笔录; |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扣100分。 | |
| 二 | 案 卷 文 书 制 作 标 准 | 行政 处罚 案卷 文书 制作 规范 部分 | 10 | 1.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格式》的基本格式和要求。 | 1.文书格式不规范的,每一处扣3分。 | |
| 三 | 案 卷 文 书 归 档 标 准 | 行政 处罚 案卷 档案 部分 | 10 | 1.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 1.未做到一卷一号的,扣3分。 |
有关说明:
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先试行,再规范。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5.本《评查标准》所涉及的“说理部分”内容,为倡导性要求。各地、各部门在试行期间应积极探索、推广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