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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育龄妇女数据库操作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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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广办〔2009〕73号

关于规范育龄妇女数据库操作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村):

  为提高全区育龄妇女数据库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数据库信息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统计分析、综合决策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81号),并结合《关于对育龄妇女数据库主要项目信息修改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备案制度的通知》(温人口计生〔2009〕33号)文件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育龄妇女数据库操作制度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育龄妇女数据库录入信息必须以社区(村)级月报告单信息为依据,社区(村)计生干部在每月月初填写月报告单时,应将掌握的婚、孕、育和避孕节育手术等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

  二、育龄妇女数据库管理员实行凭证上岗,社区(村)级操作员由街道负责进行考核合格后发证,无上岗证人员不得对育龄妇女数据库进行操作。

  三、育龄妇女数据库主要项目信息的变更、修改、删除、注销恢复应进行相应的分级审批、备案机制,实行凭据修改。主要项目包括出生人口的计划指标属性、性别、孩次、出生年月、出生上报日期和育龄妇女初婚日期、初婚上报日期。

  1、上报年度内数据库主要项目信息确需变更、修改的,由社区(村)向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再由街道统一填写好,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同意后,由街道管理员进行变更、修改。

  2、跨上报年度数据库主要项目信息确需变更、修改的,由社区(村)向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再由街道统一填写好,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汇总后报市审核、省批准后,由区人口计生局统一在数据库中修改信息。

  3、育龄妇女个案信息确需删除的,由社区(村)向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再由街道统一填写好,区人口计生局汇总后,报市同意后,由区人口计生局统一在数据库中删除。

  4、育龄妇女注销的个案信息确需恢复的,由社区(村)向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再由街道统一填写好,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区人口计生局统一恢复注销的个案信息。

  5、具体要求:

  ①全区每月只进行一次集中修改、删除、注销恢复信息。主要项目中涉及到时间差错的,以年份、月份差错为主,日期差错的个案不需上报。

  ②主要项目确需修改、删除的工作流程为逐级上报。即社区(村)操作员每月月底前将所需修改、删除的内容填报备案表上报街道;街道计生办将上报的备案表进行补充、审核、汇总,于次月1日将备案表和统计表的电子文档上传到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将收到的年度内的修改申请在3日前予以批复。街道根据批复后的备案表,由乡镇级管理员统一修改(不允许社区(村)级用户进行修改);上报涉及到跨年度修改和删除备案表的,经市人口计生委同意后,由区人口计生局统一在数据库中修改、删除和注销恢复,同时将修改、删除和注销恢复信息返回街道。签字盖章后的纸质备案表随报表同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③严格按照附表备注说明要求准确详细填写备案表,尤其是数据库中一条记录有多个主要项目差错的,按项目差错情况逐一填写本表。如性别、指标属性均有差错,则填写本表时应性别差错填写一行、指标属性差错另填写一行(与村级月报告单填写方式相似)。

  ④育龄妇女数据库主要项目信息分级管理审批备案制度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各社区(村)要做好纸质文档的保存工作,以供查核。

  四、相关责任

  1、基础信息采集、修改、补充、填报均应遵守国家、省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不得有瞒报、漏报、拒报和篡改行为。

  2、街道将对社区(村)执行本管理规范进行督促指导、定期检查,对违反本文件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作通报处理。

  3、违反本文件要求,涉及国家和省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按照《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明查暗访、考核期间发现严重违反本文件规定的,视为统计误差,进行一票否决。

  附件:数据库主要项目信息修改、删除备案表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口与计划生育  育龄妇女  数据库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办事处      2009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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