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农办:
为进一步加强上道路拖拉机安全管理,提高拖拉机的技术状况,有效预防和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 3号令)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2009年度拖拉机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标准及项目
送检拖拉机须经维护保养后,方可申请年度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 O 04)、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996)、《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得缺检,漏检,重点检验导向轮胎、灯光、转向机构、制动系统、底盘、连接等项目。检测设备检测不到的部位,必须予以人工检验。
二、检验时间、范围、办法
凡我市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属鹿城籍的拖拉机(包括纳入当地管理的外籍拖拉机)均需参加二〇〇九年度检验,凡是2009年6月30日前核发牌证的拖拉机必须参加本年度检验,7月1日以后核发牌证的拖拉机免于检验,但须办理签证手续。拖拉机检验时间从即日起开始到十月底结束。检验办法采用分片集中,地点在郭溪农机大院(具体时间见附件1)
三、检验要求
1、送检的拖拉机必须填写《拖拉机检验表》。先进行动态检验(手扶拖拉机除外),后进行静态检验,全部检验合格后办理签证手续。对检验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在《拖拉机检验表》上签注检验合格结论,并按规定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在行驶证副页记录栏加盖检验业务专用章,核发《拖拉机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凡未参加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检验签证和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2、拖拉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号牌应按照规定安装,字体清晰、不得遮盖、破损、弯曲、倒置。挂车货箱板后部应喷刷放大的牌号,字样端正、清晰。
3、外部附件安装牢固、有效,钢板弹簧规格及片数、轮胎型号规格、外廓尺寸和栏板高度等必须符合规定。对擅自改装的拖拉机一律不予经验。
4、拖拉机主机与挂车及双轴挂车,应查验侧面防护装置,未安装的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整改后再检验。
5、对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腐烂不清的、证照遗失、未办理变更、转移登记业务的拖拉机,要先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