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教〔2009〕50号
各直属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学校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政工科联系。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履职考核 教职工 通知
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温州市中学高级教师履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公办中小学在编的教职工和在鹿城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实施人事代理的专任教师(不包括在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
二、考核原则和要求
1.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组织评鉴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学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2.强化师德考核。师德考核要作为学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教职工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年度履职考核直接确定不称职。
3.加强聘后管理。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应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后管理结合起来,按照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和其他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分层次、分类考核。
4.注重平时考核。平时经常性的考核是指导、检查、督促、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素质、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学年度履职考核的基础。各校要定期开展教学常规检查评估,及时记录检查评估结果,并形成制度,为学年度履职考核提供依据。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1.师德考核: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诚信踏实,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据温鹿教〔2008〕106号文件中的附件2《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本文件附件2)执行。
2.业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实效。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表》(附件1)。各校可结合本校学年度工作要求,在“自定项目”一栏中设置考核要素,也可对部分项目作适当补充、调整,使考核更具导向性,更贴近实际。自定项目分值的设置由各校自行决定。
四、考核等次和比例
1.教职工的学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分优职、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为基本称职;70分及以上的,原则上根据高分到低分差额评优原则确定优职和称职等次。
2.根据师德考核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实事求是地评定优职等次,优职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其中:高级、中级、初级、职工(含教辅人员)四个层次的优职比例一般不低于各档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各校总优职比例按四舍五入方法取整数。
3.中小学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不计入学校教职工考核等次总比例。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学年度履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一般每月1次或每学期2~3次,力求简便、务实、有效,具体考核内容、程序和方法由各校自行确定。学年度履职考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
1.宣传动员。各校要高度重视学年度履职考核工作,在实施考核之前,务必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明确学年度履职考核的目的,端正态度,增强参加考核工作的自觉性。
2.个人自评。被考核人要将本人本学年度的工作表现、取得的主要成绩及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地小结和自我评价,并填写《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表》(附件1)。
3.民主测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以处室(组)为单位,在本处室(组)负责人主持下,于被考核人述职后组织民主测评。参与测评的人员要有代表性,一般为本处室(组)全体人员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参加,人数应掌握在适当的范围,确保测评结果公平、合理。
4.处室(组)评议。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由处室(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或教师代表,根据被考核人的自我小结、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平时情况,汇总各方面意见,综合分析讨论给出评议考核分。
5.考核组评定。考核小组在汇总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处室(组)评议意见和平时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照《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表》(附件1)和《鹿城区教职工师德考核不合格和学年度履职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5)及《鹿城区教职工学年度履职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附件6),并通过问卷调查、个别座谈和考核组集体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给出量化分,确定考核等次,形成考核组评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