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教〔2009〕48号
各学区教办,各小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现结合实际,就2009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小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区教育局普教科)。各校成立小学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招生对象
今年招收200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下列各类适龄儿童入学:
(一)鹿城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二)驻扎在鹿城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市政府和区政府引进到鹿城区的高级人才子女;
(三)鹿城区籍合法出国并有足够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的子女;
(四)除以上三类对象以外,符合借读条件或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鹿城区借读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原则
人户结合、相对就近入学、统筹安排。
(一)户籍在鹿城区,其父母的房产权证地点与户籍地址相一致(含产权持证人系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儿童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三年,并居住三年以上,经查实父母确无其它房产)的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施教区由学校负责做好报名入学工作。
(二)户籍在市区,但户籍和住址不一致的,以适龄儿童父母产权 (不含祖父母、外祖父母产权) 为依据,由产权所在地施教学校负责做好报名入学工作。
(三)户籍在市区,但儿童父母不具备有效房产证明的(称无房户)或2009年7月4日之后领取产权证的,由区教育局小学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入学。
(四)鹿城区乡镇户籍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施教学校负责做好报名入学工作。
(五)鹿城区籍合法出国华侨、华人子女在鹿城区就读小学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6〕75号)第二十条:“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中小学的,享受就读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的规定执行。该条所指的监护人为法定顺序监护人。
(六)非鹿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确需在鹿城借读的,可自行到学校申请借读,也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借读。
四、时间安排
(一)7月1日,各校张贴招生通告。
(二)7月4日、5日,适龄儿童监护人到学校或区教育局小学招生办公室报名登记;7月11日为补报时间。
(三)7月15日前各校将报名的学生人数和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招生办。
(四)7月20日前各拆迁办将报名的学生人数和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招生办。
(五)7-8月份,区教育局招生办对拆迁户子女和个别报名对象进行统筹安排。
五、报名要求
(一)下列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本辖区施教学校报名并领取“新生报名登记卡”。
1.鹿城区常住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及儿童免疫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2.华侨、华人子女:持父母原籍户口证明、鹿城区侨办证明、现监护人手续、父母产权证或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产权证、儿童本人的护照及儿童免疫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3.因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而户口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凭区级民政、计生、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及免疫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4.下列产权证不能作报名依据:
(1)儿童父母有房产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产权证;
(2)营业房的产权证;
(3)广场路小学、蒲鞋市小学、瓦市小学、城南小学、建设小学、水心小学等6所招生压力较重的小学辖区内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产权证或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并在
(二)下列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区教育局报名处报名并领取“新生报名登记卡”,经核查后作统筹安排。
1.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无房户和持有房屋产权证件不能做报名依据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及儿童免疫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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