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鹿城区科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鹿城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鹿城区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 1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属初犯,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2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1次,且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2次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3次及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次,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次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3次及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1次,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2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3次及以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备注: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内容等省地震局出台相关标准后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