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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专用章”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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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等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依据市局《关于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专用章的通知》(温工商[2010]220号)文件精神,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专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许可收据类、通知类文书的签章。
二、此专用章由各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审批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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