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发〔2009〕106号)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平安鹿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对待、加强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整合政府、社会、群团、企业等方面的力量,积极探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服务管理措施,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使流动人口在各个方面更好地融入本地建设和生活,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实行亲情化服务,充分体现对流动人口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2、统筹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3、属地管理。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对象,推行“以证管人、以业管人、以房管人”的服务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4、分类指导。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既要全面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又要实行分类指导,确定政策适用范围、服务内容和优惠标准。
(三)总体目标。通过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社会保障、优化服务、规范管理、组织队伍五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水平,不断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区逐步形成“流动有序、和睦相处,共创繁荣、共保平安”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局面,努力实现“平等、共建、共享”的目标。
二、改善流动人口服务保障体系
(四)加强劳动就业服务。出台流动人口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提高流动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和支持用人单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经费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181号)文件执行。
(五)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流动人口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严格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政策,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根据条件和职能,建立对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工作机制,鼓励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开展助学、助医等帮扶救助和献爱心活动。
(六)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在务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安心公寓”与公租房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在厂房建设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条件还不成熟的企业,要统一承租合法出租房屋解决员工居住问题。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公租房建设领域,鼓励村(居)二、三产留地用于建设公租房,不断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
(七)加强医疗和计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将其服务覆盖面扩大到辖区所有居住人员,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流动人口子女预防接种和孕产妇围产期保健管理纳入全区预防保健管理范围。落实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实行与本地居民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切实做好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八)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依法保障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相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鹿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加大对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师资培训力度,提高办学质量。
(九)完善维权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劳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流动人口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援助。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各级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切实保障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丰富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纳入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文艺体育技能培训,培养一批能够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文艺体育骨干。图书馆、文化馆、文化中心以及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场所等,要进一步对社会免费开放,使流动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文化产品。各级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借助社区、企业等文化平台,积极组织科技、文化、卫生、法律下社区、下乡村、下园区、下工地活动,开展适合各文化层次流动人口生活特点和精神需求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推动用工单位文化建设,建立职工活动室、篮球场、阅览室等基本文化设施,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在工余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为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提供精神食粮。
(十一)依法保障民主政治权利。积极创造条件,培养吸引优秀流动人口加入党组织,参加人大、政协活动,依法组织流动人口参加工会,保障其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将符合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青年)、优秀人才、劳模先进等评选范围。
三、实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居住信息登记。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深化“以证管人”制度,以流动人口在我区工作时间长短、技术技能等具体情况和基本条件为依据,全面实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分类登记服务管理,并逐步建立IC卡居住证制度。
(十三)临时居住证。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我区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领《临时居住证》。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劳动就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社会保险。享有与本地职工相同的参加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或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医疗卫生。免费获得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在全区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享受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对患有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根据政策可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