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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1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温鹿教〔2011〕57

 

各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完善我区招生工作制度,确保适龄儿童按照法规要求接受义务教育,制订《2011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1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协调与统筹;各小学成立小学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实施,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招生对象

今年招收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出生的下列各类适龄儿童入学:

(一)鹿城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二)驻扎在鹿城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市政府和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鹿城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

(三)鹿城区籍合法出国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的子女;

(四)在鹿城区投资、经商、工作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同胞的子女;

(五)除以上四类对象以外,符合借读条件或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鹿城区借读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招生原则:人户结合、就近入学、统筹安排。

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2011年由乡镇改制为街道的除外。下同),其父母的房产权证地点与户籍地址相一致的,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其父母的房产权证地点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房产权证地点到施教区学校报名登记,学校视招生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入学,如不能安排则由鹿城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生办)统筹安排。

(二)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产权持证人系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儿童、儿童父母和(外)祖父母近三年(2008年至今)的户口、居住地均在上述房产权处(经查实父母确无其它房产的),该房产证可以作为入学依据,由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负责做好入学报名工作。

(三)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但儿童父母不具备有效房产证明、且不符合上一条规定的(称无房户),到区招生办报名,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四)鹿城区乡镇(含2011年由乡镇改制为街道的。下同)户籍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负责做好新生入学报名工作。

(五)鹿城区籍合法出国华侨、华人子女在鹿城区就读小学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6〕75号)第二十条:“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中小学的,享受就读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在鹿城区投资、经商、工作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同胞的子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予以统筹安排。

 (七)广场路小学、蒲鞋市小学、瓦市小学、城南小学、建设小学、水心小学、南浦小学、百里路小学等8所招生压力较重的小学辖区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领取产权证须满三年(包括新购房、析产、继承等);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应向施教区学校提交居住六年的说明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如:电费收据、水费收据、宽带和电话费收据、电视费收据、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据)。

    (八) 营业房产权证和之后领取的房产权证不能作为报名依据。

四、报名要求

(一)下列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本辖区施教学校报名并领取“新生报名登记卡”。

1.鹿城区各街道常住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2.华侨、华人子女:持父母原籍户口证明、鹿城区侨办证明、现监护人手续,父母产权证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产权证,儿童本人的护照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3.因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而户口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凭区级民政、计生、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现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二)下列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区招生办报名并领取“新生报名登记卡”,经核查后作统筹安排。统筹安排的学校为各联盟学校和2010年新并入集团学校的校区。

1.具有鹿城区各街道常住户籍的无房户和持有房屋产权证件不能做报名依据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房屋租赁或居住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2.鹿城区域内无鹿城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市政府和区政府引进人才的子女:持父母单位有效证明(含市人才办证明)、原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现役军人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3. 在鹿城区投资、经商、工作的台湾同胞的子女:持鹿城区台办提供的台办证明、儿童本人的台胞证或户籍证明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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