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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文函 [2012]8号
关于区八届政协一次会议第21号
委员提案的答复函
陈晨委员:
你在区八届政协一次会议期间所提出的第21号《关于将我区歌舞娱乐场所超人数经营纳入严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第21号《关于将我区歌舞娱乐场所超人数经营纳入严管的建议提案》我局非常重视。我局平时对我区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和监管都是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浙江身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文件精神进行核定(核查)人数的。依据文件精神:温州市三城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三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歌舞娱乐场所作为配套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我区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一般都在1500平方米左右,按此计算,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存在有超人数经营现象。但是我们在平时监管中也要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