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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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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开展打击查处“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12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希规范落实,认真执行。

一、加强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200558号文件规定:民营医疗机构不能作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定点机构。我市确定定点引产机构(妊娠十四周以上)为:温州医学院附属一医、附属二医、温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6家机构

2、各引产机构一律实行凭证引产,妊娠14周以上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需出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应证明。未取得相应证明的,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医学需要的引产者,经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产前诊断报告》或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后,开具医学诊断结果证明;对未到法定婚龄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由监护人签字陪护。

3各引产机构在引产前要认真查验受术者的相关证明,实行实名登记制,建立施行终止妊娠报告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通报给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街道、镇计生工作机构。

4、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科、产房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

二、加强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要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

2、超声和染色体检测设备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3、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4、凡违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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